2)第二十八章 法国公民法的发生和发展_论法的精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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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这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。萨利克法和李普艾尔人的法律则严禁针对肉体的刑罚,而且他们的法律将这一特点很好地保留了下来。

  为了和原住民保持良好的关系,勃艮第人和西哥特人为辖区内的居民制定了公正的公民法,并未偏向自己人[1397],因为他们辖区内的那些省份很容易受到攻击。可是法兰克的国王们并未留意此事,因为他们对自己的力量充满信心[1398]。

  撒克逊人并未在法兰克人的统治下乖顺下来,一直在不屈不挠地反抗着。正因为这样,他们的法律显露出了其他征服者未曾显露的严苛暴虐[1399]。

  日耳曼法以罚钱为原则,而征服者的法律以肉刑为原则。

  在国内违法的撒克逊人需要接受肉刑,可当他们离开本国到了其他国家,接受的惩罚却是按照日耳曼法的原则进行的。

  法律不允许犯罪者有一时一刻的安宁,且严禁教堂庇护他们。

  主教在西哥特的皇宫具有无上的权威,主教会议是裁定所有重要事项的地方。西哥特法典是如今宗教裁判所的各种规章、原则和精神的共同来源。主教们过去制定的法律,如今已经成了僧人们打压犹太人的工具。

  另外,勃艮第人从贡多巴德那里得到的法律非常合宜,不过更优秀的是罗塔里和其他伦巴第君主的法律。至于西哥特人的法律,雷赛苏恩德斯、钦达逊德斯和埃奇加制定的法律,无不简陋、粗疏、狂妄霸道,用词虽然华美却满纸废话,空洞无物。

  第二节野蛮人的所有法律都是人法

  不具有地域性,是蛮族法律的一个显著特征:法兰克人在审判时,用的是法兰克人的法律;日耳曼尼亚人在审判时,用的是日耳曼尼亚人的法律;勃艮第人在审判时,用的是勃艮第人的法律;罗马人在审判时,用的是罗马人的法律。当时的获胜方不要说对所有人的法律进行整合,连制定法律来节制落败方都没考虑过。

  据我观察,这是由日耳曼人的旧习俗导致的。沼泽、森林和湖泊将日耳曼人的各个部落分隔开来,从恺撒的书[1400]中我们可以知道,他们不喜欢聚居。出于对罗马人的畏惧,他们被迫走到一起,可就算他们已经聚居融合,约束审判各族人的,也仍旧是本族的风俗和习惯法。当他们生活在自己的部族中,每个人都是独立自由的;当他们聚居到一处,他们仍旧是独立的。他们属于一个国家,但分属不同的共和政府;他们拥有同一片领地,可是各有各的部族。还没有离开故乡的时候,这些部族就已经拥有了属人法的精神,当他们去各个地方征战厮杀时,这种精神和他们同在。

  不论是从马库尔弗的法令[1401]中还是从野蛮人的法律中,我们都能发现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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